日照師范學校
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的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教學管理的科學性、規(guī)范性和嚴肅性,保持良好的教學環(huán)境,穩(wěn)定教學秩序,嚴肅教學紀律,增強廣大教職員工對教學工作的責任,減少并有效地處理教學工作中的各種事故,全面提高教學質量,特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界定的教學責任事故是指與教學活動有關的人員和部門(部室、科室等),在教學、教學管理和教學后勤保障等方面出現(xiàn)過失或過錯,對學校教學秩序、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產生不良或嚴重后果的行為和事件。
第三條 根據教學責任事故發(fā)生的情節(jié)和產生的后果,分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、嚴重教學責任事故、重大教學責任事故三級。
第二章 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
第四條 發(fā)生下列情況,其產生的消極后果在較短的時間和較小的范圍內影響較輕微者,視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:
1. 未及時下達教學工作計劃、課程表,影響教學進程;
2. 教學進程安排不當,造成教學秩序混亂;
3. 因管理維護不當,造成多媒體教學設備無法正常使用超過10分鐘;
4. 教學設施報修后兩個工作日未予修理,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;
5. 教室、實驗室、實訓室等延時開門5分鐘以上;
6. 漏訂、誤訂教材或未及時訂購,導致開課前學生到書率不足90%;
7. 課堂紀律混亂,教師未加管理;或對學生曠課、遲到情況不查明、不上報;
8. 因管理不善,或未及時通知,停電、停水致使正常教學活動無法進行;
9. 教師按規(guī)定辦理了請假、調課等手續(xù),管理人員未通知學生,造成學生空等教師;
10. 擅自變更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;
11. 上課、監(jiān)考、課外活動遲到、早退5分鐘以上,或擅離教學崗位,致使教學、監(jiān)考或活動中斷5分鐘以上;
12. 監(jiān)考人員不負責任,導致考場紀律松懈;
13. 考試命題錯誤;
14. 批閱卷不規(guī)范,漏改或涂改學生試卷,出現(xiàn)多處錯判、誤判,有意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;統(tǒng)計分數(shù)錯誤;閱卷、評分差錯率達5%;
15. 指定復習范圍、向學生暗示考試內容;
16. 不按時上報學生考試成績達一周時間;
17. 未完成規(guī)定的教學工作量,不服從教學工作分配與安排;
18. 不認真?zhèn)湔n,上課沒有教案或講稿;
19. 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學生作業(yè)、輔導答疑、指導實驗、實習、實訓工作;
20. 教學管理人員工作失誤,延誤上課;
21. 因準備不充分,致使實驗課或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按時完成,時間超過10分鐘;
22. 上課時間使用通訊工具或接待來客;
23. 上課時間到教室下通知或找教師、學生;
24. 教學進度與教學計劃安排無故相差4學時以上;
25. 教師穿背心或拖鞋上課(必須換鞋場所除外),衣著不整;
第五條 發(fā)生下列情況,其產生的消極后果在較長的時間和較廣的范圍內影響較大者,視為嚴重教學責任事故;
26. 學初未制定好教學計劃,未能做好教學進程等工作安排;
27. 擅自更改教學計劃;
28. 未經教務處批準,任課教師隨意調課或請他人代課;
29. 教學設施維修不及時,無法正常進行教學,造成不良后果;
30. 教學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未能及時報修,造成不良后果;
31. 教室、實驗室、實訓室等延時開門10分鐘以上;
32. 私自為學生組織、推銷教材;
33. 上課、監(jiān)考、課外活動遲到、早退10分鐘以上,或擅離教學崗位,致使教學、監(jiān)考、活動中斷10分鐘以上;
34. 因教師失誤或擅離崗位,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或使學生受到損傷;
35. 按要求應有作業(yè)的課程,整個學期中未布置作業(yè)或未批改學生的作業(yè)占應批改作業(yè)的二分之一以上;
36. 未將教學安排及時通知任課教師或學生,造成無教師或無學生上課,或教師、學生、教室上課沖突等情況,未及時處理。
37. 監(jiān)考不嚴,對學生作弊不及時制止、處理,致使考場混亂,學生作弊現(xiàn)象嚴重;
38. 考前泄露考試內容;
39. 閱卷、評分差錯率達10%;
40. 教師丟失學生試卷或考試成績;
41. 未達到學校規(guī)定的教學工作量,又不接受教學任務,態(tài)度惡劣;
42. 因準備不充分,致使實驗課或課外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按時完成,時間超過20分鐘;
43. 講授內容或觀點有思想性、原則性錯誤,在學生中造成極壞影響。
44. 因管理不善,導致教學儀器、設備損壞、丟失等情況;
45. 在指導實驗、實習、實訓、輔導答疑或其它教學活動過程中,不按要求指導或因工作不負責,導致學生不能完成規(guī)定的學習任務或造成惡劣影響。
第六條 發(fā)生下列情況,其產生的消極后果影響到學校的聲譽和教學質量并對學校的優(yōu)良校風和學風產生破壞性作用者,視為重大教學責任事故;
46.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黨的路線和方針、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,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穢內容,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;
47. 任課教師擅自停課,無故缺課,導致教學秩序混亂、教學質量嚴重下降;
48. 在教學活動中辱罵、體罰學生或其它有損學生人格的行為,導致嚴重后果;
49. 泄露考試內容,導致考試無效;
50. 因試題錯誤,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或考試成績無效;
51. 未經考試、考查而給學生定成績或私自更改學生考試成績;
52. 學生在課外活動或實驗、實訓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,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傷亡事故。
53. 教學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未能及時報修,或報修后維修不及時,造成嚴重后果;
54. 未經教務處、裝備處或學校有關部門同意,出租、出借教室、體育活動場地、音樂樓、機房等教學場地、設施;
55. 未經教務處同意,讓學生停課參加任何校內外活動。
第七條 其他導致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、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的教學責任事故,經教務處和責任人所在部門組織認定,報分管校長核定,視其情節(jié)和后果,認定相應的等級。
第八條 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程序
56. 教務處對全校教學活動進行監(jiān)督和檢查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和處理教學責任事故,并接受對教學責任事故的舉報;
57. 教務處統(tǒng)一制定《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》;
58. 教學責任事故發(fā)生后由責任人所在部門進行核實,由責任人填寫《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》;
59. 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由責任人所在部門組織認定,并提出處理意見,在事故發(fā)生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報教務處審查;
60. 嚴重和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由教務處、教學督導組組織認定,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校長核定,報學校黨委批準;
61. 教學責任事故發(fā)生后,有關部門、當事人、責任人或知情人應及時主動向教務處報告,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,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;
62. 有關部門或單位領導對本部門、單位發(fā)生的事故故意隱瞞者,或教學檢查、管理人員對執(zhí)勤、巡視中發(fā)生的事故拖延不報者,均列為責任人。
63. 《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》中應明確列出責任人,不得以部門或集體代替。嚴重和重大教學責任事故,應附上有關當事人、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報告材料。
第三章 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
第九條 凡出現(xiàn)教學責任事故者,教學責任事故記入個人檔案。
第十條 一般教學責任事故,扣發(fā)責任人當月績效考核獎的五分之一,校內通報批評。
第十一條 嚴重教學責任事故,除扣發(fā)責任人當月績效考核獎、校內通報批評外,責任人不能參加當年的評先、評獎,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(yōu)秀。
第十二條 重大責任事故,除扣發(fā)責任人本學期績效考核獎、校內通報批評外,還要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行政處分,年度考核為不合格,并予以解聘,降一級職稱。
第十三條 一學期內累計發(fā)生三次一般教學責任事故,或兩次嚴重教學責任事故,均按一次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處理。
第十四條 對教學責任事故做出的經濟處罰,需依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。
第十五條 《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》一式三份,教務處、辦公室、責任人各一份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六條 若責任人對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異議,可在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0日內,向負責認定及處理的有關部門申請復議,逾期視為無異議。
第十七條 本規(guī)定由學校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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